收藏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下月起实施 下穿通道须设水位警戒线
- 发布时间:09-04 08:43
  日前,《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个地方性法规将如何规范和加强我市的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呢?昨日,本报邀请气象专家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下穿通道必须设水位警戒线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暴雨灾害的预防,加强堤防、闸坝、泵站和排水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立交桥下、下穿通道、隧道等易积水区域设置明显防汛水位标志警示线或者其他警示标识,定期检查地下商场、地下车库、隧道以及各种防洪排涝设施的运行情况,做好堤防、闸坝等重要险段的巡查、维护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防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摘自《条例》第十四条
解读:暴雨成为我市主要气象灾害之一,因暴雨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损失非常严重。今年5月中旬以来的连番强降雨就是明证。把针对下穿通道、地下商场、地下车库等薄弱环节的防汛措施纳入《条例》,将能够更好地落实这些部位的防汛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从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加强雾霾天气的监测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大雾、霾的监测,按照规定及时发布大雾、霾灾害的预警,适时增加预报频次,根据大雾、霾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大雾、霾发生时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监测,为大雾、霾灾害的应急处置提供服务。”
——摘自《条例》第二十一条
解读:大气污染的特性,决定了没有一个城市可以冲出重围、独善其身。近年来,随着霾日数总体增多的趋势,人们能对霾天气的预报预警,越来越重视起来。今年1月17日,气象部门发布了今年首个霾日预报。这次预报,一位新上岗的“高参”功不可没——“气溶胶质量浓度观测仪”于今年元旦在狐尾山上投入运行,填补了厦门大气污染气象观测的空白。大气气溶胶是悬浮在大气中固态和液态微粒共同组成的多相体系。气溶胶质量浓度观测仪正是空气质量预报、霾和雾预报的“高参”。气象部门目前在全市选点,设置更多的“气溶胶质量浓度观测仪”,提高雾霾预报的准确率。
市环保局表示,两三年后,空气质量有望像天气那样进行预报,目前我市正在加紧研发,推出空气质量预警系统。这个系统不仅能为市民出行提供参考,同时也将成为我市相关部门的决策依据。例如,在空气质量不佳的时候,可能采取限行机动车的举措。
防雷不达标 工程不得投用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属于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未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的;(二)雷电防护装置未通过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摘自《条例》第三十九条
解读:厦门属于雷电多发区,每年都会发生雷击事故。厦门一年要承受近6000次对地闪击的雷电,5月至9月是雷电高发期,历年平均雷暴日为47.4天,个别年份多达70天。因此加强对雷电灾害的防御十分必要。《条例》中关于雷电防护的要求,细化了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程序,不仅操作性强,而且不会增加建设单位的负担,能够有效地防止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和验收流于形式。这在全国还是首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