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低保救助标准与物价挂钩联动 厦门社保体系不断完善
- 发布时间:10-24 09:00
  民生问题无小事,尤其是弱势群体,一直是社会关注、帮扶的重要对象。我市历来重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制度,形成措施比较完善、标准逐步提高、资金保障到位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每年调整一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目前,我市已形成一套比较顺畅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实现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按照“短期波动、发放补贴,年度上涨、调整标准”的原则,当月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涨幅达5%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临时补贴。同时,每年调整一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从2010年的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2013年的每人每月45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70元;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散居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增长1倍。
建立民政、公安、人社、国土与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参与的多部门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设立了厦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实行“一次性告知、两级入户、两次张榜、六要素公示、社会化发放、一户一档”的低保工作制度。市每年、区每季度采取普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各区、镇(街、场)、各村(居)的低保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不断推进我市低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据统计,1993年以来,全市共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950000户次、4885178人次发放低保资金56260万元,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明年建成
申请户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
在管理方面,我市不断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动态管理。特别是街(镇)、村(居)成立了低保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实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同时,建立了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低保投诉举报核查制度。目前,我市共有低保对象10809户、21949人。2013年1月-9月,全市城市低保对象新增737人、退出2143人,农村低保对象新增766人、退出974人。
目前,我市还拟制了《厦门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经费预算148万元,将采取市统一建设、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进行,计划于明年建成并投入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除了元旦春节的慰问外,我市还组织开展对全市低保、重点优抚对象等特困群体住房情况的调查摸底,对545户危房和无房户进行修缮和新建(翻建),对符合新建(翻建)条件的每户给予5万元补助,对符合修缮条件的每户给予2.5万元补助;同时对因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遭遇事故灾难和子女上学、就业等其他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难家庭,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新闻链接
民政社会救助申请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对象:凡是本市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待遇。
低保标准:按照“短期波动、发放补贴,年度上涨、调整标准”的原则进行调整。当月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涨幅达5%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同时,每年调整一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3年标准:城市(城镇)1人户450元/人·月,2人户425元/人·月,3人及以上户400元/人·月;农村370元/人·月。
申请程序: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委托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镇(街)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非户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等提出申请。根据家庭成员实际情况,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或复印件。
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第一类救助对象:(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五保供养对象);(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四)重度残疾人;(五)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第二类救助对象:(一)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医疗救助项目:(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住院救助;(三)特殊门诊救助;(四)日常救助;(五)定额救助;(六)二次救助。
医疗救助标准:第一类对象,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救助和特殊门诊救助,救助个人自付比例的80%以上,年度最高限额20000元;第二类对象:酌情资助参保,一年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
申请程序:已办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且符合户籍所在区住院救助条件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医疗救助费用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费用;未办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的住院救助对象、符合其他医疗救助项目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由本人或委托人持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申请,按街(镇)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一年的居民家庭,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救助标准:根据困难造成原因和困难程度,一次救助300至30000元不等,具体标准由各区制定。
申请程序:按照家庭申请、村(居)审查,镇(街)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对因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维持生活等特殊困难家庭,应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由户主向现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暂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有效证明材料和所在区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