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新修房产预售规定明年起施行 开发商再难捂盘惜售
- 发布时间:12-07 23:39
  我市前天举行的土地拍卖会上,海沧区和翔安区的楼面价均创新高,增加了房价上涨预期,也让不少开发商有了惜售心理。不过,下个月起,开发商更没有空子可钻了。
昨日,记者从市国土局获悉,新修订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门槛提高
主体结构须完成二分之一以上
对于申请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新规有所调整,从原先的“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机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工程的,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变更为“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
业内人士分析,新规意味着预售门槛提高,对开发商的资金要求也相应提高,对抑制“地王”出现也有积极作用。对购房者而言,也属利好。
房源透明
预售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
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新规做了详细规定:包括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面积,以及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单价和总价、用途等内容;车位(库)出售或者出租的方案等。新规还强调,预售商品房项目可以分期、分幢申请预售许可,但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人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的价格。违反此规定,将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预售人信用档案。
如此一来,房源信息更透明,开发商就无法借助分层、分单元这样的慢节奏预售申请方式来捂盘惜售了。
新规还要求,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后,预售人应当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动失效。
记者注意到,目前的土地拍卖已经限制开发商的开竣工时间。以12月5日举行的拍卖会为例,普遍要求开发商“地块交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4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规定细化
不得收取定金、预定款
新规要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不得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等。
业内人士认为,如此细化的规定,会让开发商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相关部门表示,修订此规章,是为了有效化解商品房预售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